在展覽會、博覽會、會議或類似活動上陳列或使用的貨物,當暫準進口證涵蓋的貨物在入境站/出境站進行貨物清關時,香港海關人員會核對相關的貨物資料,并在暫準進口證的相對憑單上簽注。入口商及出口商亦無須為該等貨物向海關關長遞交進口或出口報關單。
除非法例上作出豁免規定,否則領有暫準進口證的貨品仍須受訂明的牌照及許可證管制。進口商或出口商仍須于貨物進口或出口前向有關當局申領相關文件,例如進口或出口許可證或進口配額等。
香港總商會為香港特區的暫準進口證的授權簽證機構。
電話: 1353821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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